第五篇 黨的基層組織其他工作_五、黨內生活常識

五、黨內生活常識

479.爲什麼在黨內提倡互稱同志,不稱職銜?

在黨內提倡互稱同志,不稱職銜,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在黨內互稱同志,有利於發揚民主,密切黨員與黨組織、黨員與黨員領導幹部、黨員與黨員、黨員與羣衆之間的關係,促進黨內外的團結,造成一種平等相待、親密無間、生動活潑的良好風氣;有利於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保持清醒頭腦,自覺接受黨組織和羣衆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應帶頭互稱同志,樹立新的風尚。

480.黨的領導幹部與普通黨員是上下級關係嗎?

黨員之間,不論職務高低,都是平等的同志關係。黨的領導幹部與普通黨員不存在上下級關係。黨內只有上下級組織,沒有上下級黨員。

481.書記與委員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嗎?

在黨的委員會裡,書記與委員都是平等的同志關係,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也不是上下級關係。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時,書記與委員一樣,每個人都具有同等的一票。但從書記的職責來說,比委員負的責任更大些。不論是書記或者委員都必須接受委員會的集體領導和監督。在日常工作中,書記要支持和幫助每個委員做好工作;每個委員要尊重和支持書記的工作,接受書記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482.支委會能否修改或否定支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

支部大會是支部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支部大會選出的支委會向支部大會負責,並定期向支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支部大會的審查和監督。支部的重大問題,如研究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接收新黨員,處置不合格黨員,處分犯錯誤黨員等,都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支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支委會要認真貫徹執行,不能修改或否定。

483.支委擴大會能否決定重大問題?委員沒過半數能否召開支委擴大會?

在支部大會閉會期間,支委會負責領導和處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在一般情況下,凡屬支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問題,應由支委會討論決定。有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開支委擴大會,吸收有關黨員參加。參加支委擴大會的同志可以充分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因此,支委擴大會只能對有關問題進行討論,提出意見,但不能對重大問題進行表決決定。

召開支委擴大會,到會委員必須超過半數。否則,不能召開支委擴大會。

484.能否吸收非黨幹部參加支委擴大會?

根據有關規定,支委擴大會只能在黨內擴大,不能擴大到非黨羣衆。因此,不能吸收非黨幹部參加支委擴大會。如有些問題必須請有關非黨領導幹部參加討論研究,會議性質通常可稱爲黨政聯席會,而不能稱爲支委擴大會。

485.能否將支委會對某個問題討論的分歧意見向支部大會作介紹?

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某一問題前,支委會一般應先進行討論研究,提出一個供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的初步意見。如支委會討論時有不同意見,支委會認爲有必要,可以在支部大會上將不同意見向支部大會作介紹,供支部大會進行深入的討論。但要注意的是,介紹時應該對事不對人,可以把不同意見和理由分別作介紹,不要講哪種意見是誰提出的。

486.支部委員能否在支部大會上發表與支委會決定不同的意見?

在支部大會上,每個黨員(包括支部委員)都有權自由地參加討論,發表意見。支部委員在支委會討論問題時沒有被採納的意見,可以在支部大會上重新提出。同樣的道理,在支委會討論問題時被採納的意見,後來認識有了變化,在支部大會上發表新的、與支委會決定不同的意見也是允許的,但最好事先把自己改變的意見和理由向支委會說明一下,讓支委會考慮原來的決定是否恰當,以決定是否需要召開支委會進一步討論研究。需要指出的是,在支委會討論時,如果有不同意見不提出來,故意放在支部大會上發表,這種做法不利於黨的工作和團結,也是不符合黨性原則的。

487.能否用鄉鎮黨政聯席會代替黨委會?

黨章規定,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羣衆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根據黨章這一規定,鄉鎮黨委是本地區的領導核心。凡屬鄉鎮經濟和社會發展、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其他方面的重大問題,應當由鄉鎮黨委集體討論決定。鄉鎮其他組織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委的決定。

用黨政聯席會代替黨委會,勢必把各種問題都拿到會上討論,參加會議的人員也很多,這既模糊了鄉鎮黨委的領導核心地位,弱化了鄉鎮黨委應負的主要責任,又不利於發揮鄉鎮其他組織的作用和積極性。同時,用這種會議形式決定問題,不符合鄉鎮黨委應該採取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容易造成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

當然,在鄉鎮黨委對某些重大問題作出決策以後,爲了保證決策的全面實施,召開黨政聯席會或黨委擴大會統一思想認識,研究和完善具體措施,是可以的。但不能以黨政聯席會代替黨委會決定重大問題。

488.黨員對黨組織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怎麼辦?

根據黨章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員對黨組織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申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但在上級黨組織改變決定以前,除了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後果的非常緊急的情況之外,必須無條件地執行原來的決定。

489.怎樣正確對待黨內持不同意見的同志?

黨內在思想認識上有不同意見和爭論是正常的,黨組織對於黨員的不同意見應當持冷靜的態度,正確對待。一方面,要對不同意見作科學的、實事求是的分析,對正確的合理的意見,應當積極採納和接受;對錯誤的意見,可以給以解釋或實事求是地提出批評,不允許任意誇大,無限上綱。另一方面,對待思想認識上的是非,不能採取壓服的方法,有些思想理論上的不同認識一時解決不了,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和迫切性的問題外,一般不要匆忙下結論,可以留待以後進一步研究和經過實踐來解決。對於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他們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就不得對他們進行紀律追究。

490.怎樣正確對待犯錯誤的同志?

在黨內鬥爭中,對犯錯誤的同志採取“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達到既弄清思想、又團結同志的目的,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對於一切犯錯誤的同志,要歷史地全面地評價他們的功過是非,不要一犯錯誤就全盤否定;也不要糾纏歷史上發生過而已經查清的問題和歷史上犯過而已經糾正了的錯誤。要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具體分析他們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以熱情的同志式的態度,幫助他們認識犯錯誤的原因,指出改正的辦法,啓發他們做必要的檢查。要相信犯錯誤的同志大多數是可以改正的,要給他們改正錯誤、繼續爲黨工作的條件。

491.允許黨員“保留意見”與“堅持錯誤”有何區別?

允許黨員“保留意見”與“堅持錯誤”是有原則區別的,不能混爲一談。“保留意見”是指黨員對黨組織的某項決議(決定)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申明保留個人的意見,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這是黨內生活所允許的,符合黨的組織原則。“堅持錯誤”是指黨員在思想認識上有錯誤或違反了黨的紀律,經批評教育和幫助,仍不承認和改正錯誤甚至繼續犯錯誤的行爲,這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

492.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何種領導制度?實行這一制度要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黨章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實行這一制度要注意的問題是:

(1)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的任何成員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2)黨的委員會每個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認真負責地開展工作。沒有嚴格的個人分工負責制,就將無人負責,或者責任不明,互相推諉,集體決定了的事就難以落實,集體領導就會成爲一句空話。

493.黨內議事和決策的基本制度是什麼?

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提出:“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是黨委內部議事和決策的基本制度,必須認真執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個別醞釀、會議決定是重要的方法和程序”。

494.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決定重要事項的表決方式有幾種?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規定:“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495.黨組與黨委有何區別?

黨組與黨委的主要區別是:

(1)黨委是由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黨組則由派出它的黨委決定,其成員由黨委指定;

(2)黨委可以批准接收黨員,黨組卻不能;

(3)黨委可以決定或批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黨組不能;

(4)黨委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而黨組一般不能召開這些會議;

(5)黨委與同級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是領導關係,而黨組與同級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不是領導關係,而是指導關係。

496.機關黨組織、機關黨組、機關黨工委之間是什麼關係?

機關黨組織是指建立在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的黨的基層組織(包括機關黨委、黨總支、黨支部)。黨章規定:“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根據這一規定,機關黨組織在機關工作中起“協助”、“監督”作用,而不起領導作用。

黨組是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黨的機構。黨章規定:“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乾部管理工作;團結非黨幹部和羣衆,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機關黨組不是一級黨組織,機關黨組同本機關黨組織的關係是指導關係,而不是領導關係。從工作實踐看,加強黨組對機關黨組織的工作指導,對於搞好機關黨組織建設非常重要。

機關黨的工作委員會是中央或地方黨委派出的代表機關,受黨委的委託,領導同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工委與同級黨委各部門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中

的機關黨組織的關係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就加強機關黨的建設來說,無論是機關黨工委的領導,還是部門黨組的指導,都是必不可少的。同時,機關黨組織要主動向機關黨工委和本部門黨組彙報和請示工作,自覺接受他們對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與指導。

497.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與下級黨委組織部門是什麼關係?

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下級黨委組織部門,在業務上有指導關係,但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都是黨委的工作部門,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進行工作。由於工作上的需要,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下級黨委組織部門應該進行業務上的指導;上級黨委組織部門經同級黨委授權,在有關黨的組織工作問題上,可以對下級黨委組織部門提出決定性或指示性意見。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爲了便於開展業務工作,上下級黨委組織部門應該保持和加強業務聯繫。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有責任對下級黨委組織部門進行業務上的幫助和指導。下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經常、主動地向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映情況,彙報工作,請示有關問題,密切業務上的聯繫,爭取上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指導和幫助,共同做好黨的組織工作。

498.什麼是黨性?新時期共產黨員的黨性和先鋒模範作用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黨性,是一個政黨所固有的本性。不同階級的政黨有不同的黨性。無產階級政黨的黨性,是無產階級階級性最高、最集中的表現。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們黨的這一性質以及它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的實踐中所形成的區別於其他政黨的特點,就是我們黨的黨性,也是每一個共產黨員所應具有的黨性。

黨員的黨性和先鋒模範作用在不同的時期表現的形式是有所不同的,它應當反映時代的特點和要求。新時期共產黨員的黨性和先鋒模範作用主要應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定地站在改革和建設的前列,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勇於實踐,銳意創新,腳踏實地地爲實現黨在現階段的基本綱領而奮鬥;

(2)具有做好本職工作的知識和本領。尊重科學,勤奮學習,熟練掌握本職工作領域的業務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成爲生產和工作中的骨幹;

(3)具有克己奉公、無私奉獻的高尚情操。能夠認真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正確處理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個人利益與黨和人民利益的關係,誠心誠意爲人民謀利益;

(4)具有紮實工作、密切聯繫羣衆和艱苦奮鬥的優良作風。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關心羣衆疾苦,維護羣衆利益。帶頭勤勞致富,並帶領羣衆共同致富;

(5)具有自覺的組織紀律觀念和法制觀念。能夠嚴格執行黨內生活準則,模範地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廉潔自律,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樂於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勇於同消極腐敗現象和違法亂紀行爲作堅決的鬥爭。

499.怎樣區分誣告和錯告、檢舉失實的界限?

在揭發反映黨員、幹部問題的來信來訪中,多數是爲了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向黨和政府負責地檢舉和揭發黨員、幹部中的壞人壞事與違法亂紀行爲的。但是,也有少數來信來訪是誣告、陷害他人的。

那種爲了達到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爲了干擾破壞黨和政府的工作,採取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僞造證據等惡劣手段,蓄意誣陷黨員、幹部或黨的組織的,都屬於誣告。

由於瞭解情況有侷限性,或者由於缺乏調查研究,輕信了道聽途說,而造成檢舉、揭發失實,甚至造成錯告的,不要以誣告論處。在誣告、錯告或檢舉失實暫時難以分清的時候,不要急於處理。應該充分走羣衆路線,進行深入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分析鑑別,經過充分論證,劃清界限。

500.黨員可否採取聯名或匿名的方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

黨章規定,黨員可以“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黨員只要不違背上述規定,無論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檢舉、揭發問題,都是允許的,這對於上級組織如實瞭解下情,及時處理問題,有一定的好處,不能看作是非組織活動。

黨員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檢舉、揭發問題,應當認真負責、實事求是,並敢於承擔責任,不應採取匿名的方式,以免給組織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但由於種種原因,用匿名信反映情況,檢舉、揭發問題也是經常發生的一種現象。從過去匿名信的查證結果看,有一部分是屬實和基本屬實的,也確有一些是誣告陷害的。因此,對匿名信不宜採取一概否定,而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區別情況,慎重處理。

對於懷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採取不正當手法,以聯名或匿名的方式誣陷別人,向組織施加壓力,搞陰謀活動,是不能容許的。對這種情況,必須認真查實,嚴肅處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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