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凡驗屍首異處,勒家屬先辨認屍首,務要子細。打量屍首頓處四至訖,次量首級離屍遠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腳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腳腿,各量別計,仍各寫相去屍遠近。卻隨其所解肢體與屍相湊,提捧首與項相湊,圍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項下皮肉卷凸,兩肩井聳,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兩肩井不聳,系死後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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