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黨組的設立_四、黨組與黨委的區別與聯繫

四、黨組與黨委的區別與聯繫

黨組與黨委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繫,這些區別主要是:

黨組與黨委出現的時間先後不同。歷史上看,黨委產生於1921年黨的一大,並出臺了相關規定。《中國共產黨第一個決議》規定:“黨中央委員會應每月向第三國際報告工作。”《中國共產黨綱領》規定:“每個地方,凡是有黨員五人以上時,必須成立委員會。”“凡是黨員不超過十人的地方委員會,應設書記一人;超過十人的應設財務委員、組織委員和宣傳委員各一人;超過三十人的,應由委員會的成員中選出一個執行委員會。”“委員會所管轄的黨員超過五百人或同一地區有五個委員會時,必須成立執行委員會。全國代表會議應委派十人蔘加該執行委員會,如果這些要求不能實現,必須成立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黨組出現於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正式被稱之爲黨團是1924年。1945年黨的七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在政府、工會、農會、合作社及其他羣衆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凡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者,即成立黨組。”可見,黨組比黨委實際上晚出現了3年。現實來說,黨組是黨委設立的領導機構,先有黨委後有黨組,黨組的成立日期以黨委的批覆日期爲準。

黨組與黨委的產生方式和任期不同。黨委由選舉產生,有明確的任期。如《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羣衆的意見。”“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黨組是由黨委批准設立的,沒有明確的任期規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進一步強調了批准設立的規定。

黨組與黨委產生的任務和作用不同。以黨的基層組織爲例,《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其基本任務是:“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羣衆,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密切聯繫羣衆,經常瞭解羣衆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羣衆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羣衆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黨員和羣衆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佔國家、集體和羣衆的利益。”“教育黨員和羣衆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

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而《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乾部管理工作;團結黨外幹部和羣衆,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了黨組的職責,如第九條規定:“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特別是黨委可以發展黨員,批准接受黨員,決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而黨組則不能發展黨員,批准接受黨員,決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黨委能夠召開黨的會議,選舉產生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而黨組則不能。黨委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黨組指導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

這些區別使黨組與黨委明顯區別開來。同時,黨組與黨委又存在着密切聯繫,這些聯繫主要是:黨委與黨組都是黨的組織,都是黨的領導機關,其組成人員都是中共黨員。黨委決定黨組的產生,黨組服從黨委的領導。《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規定:“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這些規定明確和強化了黨委與黨組、黨組與黨組之間的相互關係,進而使黨的組織成爲一個密不可分、堅不可摧的戰鬥集體,極大地增強了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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