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條

【新《條例》】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爲:(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四)其他有關人員。

【原《條例》】第二十三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爲:(一)黨委、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四)其他有關人員。

【釋義】這一條規定的是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時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這一條規定新《條例》與原《條例》並無差別。

《條例》中的“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是指這些領導班子的正職或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領導成員是指這些領導班子中的其他成員。

內設機構是指獨立機構的內部組織,又稱內部機構。內部機構的設置及職責都要經過同級政府編制委員會的“三定”—定機構、定編制、定職能。內設機構一般不能單獨用本機構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通過所從屬的獨立機構的名義來行使所賦予的職權。在我國政府系統的行政機構中,內設機構的層次一般不超過兩層。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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