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一節 國家安全法

公共安全法

加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是深化平安中國建設,保證人民羣衆安居樂業的迫切需要。這既需要各國家機關提高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能力,同時也需要人民羣衆增強安全意識和預防能力。

第一節 國家安全法

一、國家安全和總體國家安全觀

國家安全即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2011年9月6日發表的《中國的和平發展》白皮書指出:“中國堅決維護國家核心利益。中國的核心利益包括:國家主權,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國家統一,中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制度和社會大局穩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從中可以看出,維護國家安全的着眼點就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

2014年4月15日上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提出,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這一全新的戰略思想是新時期中國共產黨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方針政策。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爲宗旨,以政治安全爲根本,以經濟安全爲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爲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爲依託,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必須既重視外部安全,又重視內部安全,對內求發展、求變革、求穩定、建設平安中國,對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贏、建設和諧世界;既重視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堅持以民爲本、以人爲本,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爲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實國家安全的羣衆基礎;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構建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於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既重視發展問題,又重視安全問題,發展是安全的基礎,安全是發展的條件,富國才能強兵,強兵才能衛國;既重視自身安全,又重視共同安全,打造命運共同體,推動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標相向而行。

二、國家安全戰略和領導體制

國家安全戰略是黨和國家一個時期維護國家安全的方針政策和目標任務,是關於國家安全的綜合性的指導方略,是運用綜合國力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總體構想。2015年1月,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國家安全戰略綱要》。走中國特色安全道路,構建國家安全體系,是“十三五”時期的重要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實施國家安全戰略,不斷提高國家安全能力,切實保障國家安全。”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立足我國基本國情,借鑑國外有益經驗,創造性地提出了許多觀念原則和制度機制。它的制定是新的歷史時期和新的國內外形勢下維護我國國家安全、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進行、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保障和有力舉措,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取得的重要內容。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迫切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保障,目的就是更好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體制,加強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國家安全法》對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作出了規定。第四條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第五條規定了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職責。這對於維護國家安全,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特別是統籌應對內外安全威脅,提高決策效率和權威都是非常必要的。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是改革發展的前提。只有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改革發展才能不斷推進。當前,我國面臨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而我們的安

全工作體制機制還不能適應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需要搭建一個強有力的平臺統籌國家安全工作。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加強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已是當務之急。國家安全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制定和實施國家安全戰略,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制定國家安全工作方針政策,研究解決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國家安全法》設專章對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作了規定,涉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五位一體”總佈局的方方面面。

(1)維護政治安全。政治安全是國家安全最根本的象徵,是國家利益的最高目標。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政治安全爲根本。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首先必須解決好維護政治安全這一核心問題,把維護政治安全作爲首要任務來落實。政治安全是總體國家安全的根本,這是由政治安全的核心地位所決定的。政治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根本和首要,在總體國家安全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和最高層次。沒有政治安全,其他方面的安全就無從談起。欲謀國家安全,必先求政治安全。我們不但要想發展,還要想安全、想穩定,不但要想經濟,更要想政治、想政權,全力維護政治安全,始終把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放在首位,高度敏銳、高度自覺加以維護。在關係中國共產黨領導、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發展道路、政治體制模式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堅定、絕不含糊。同時,要時刻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以及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2)維護人民安全。人民是國家的基本構成要素。黨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以人民安全爲宗旨”。這說明維護國家安全的中心是爲人民,強調人民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主體性,指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價值取向。“堅持以民爲本,以人爲本,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爲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論做何種工作,說到底都是爲人民服務。這一基本定位,什麼時候都不能含糊、不能淡化”……這些論述都體現了維護人民安全的要義。《國家安全法》在立法宗旨中就強調了“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基本原則中強調了“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在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中規定了“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在第六章中還規定了公民和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各項權利。

(3)維護經濟安全。國家經濟安全是指經濟全球化時代一國保持其經濟存在和發展所需資源有效供給、經濟體系獨立穩定運行、整體經濟福利不受惡意侵害和非可抗力損害的狀態和能力,是指一國的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實力處於不受根本威脅的狀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基……必須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同時明確指出,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等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4)維護文化安全。文化是民族的血脈,是人民的精神家園。文化安全屬於國家安全觀中的非傳統領域。一般認爲,維護文化安全主要包括國家的文化主權和文化尊嚴不受侵犯,文化傳統和文化選擇得到尊重,與經濟基礎和社會政治制度相適應的意識形態佔據主導地位。《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範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5)維護科技安全。科技安全既包括國家利益免受國外科技優勢威脅和敵對勢力、破壞勢力以科技手段相威脅,國家利益免受科技發展自身的負面影

響;也包括國家以科技手段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以及國家在所面臨的國際國內環境中保障科學技術健康發展以及依靠科學技術提高綜合國力的能力。《國家安全法》對維護科技安全作了規定,即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

(6)維護網絡信息安全。中國已成爲世界上最大的網絡用戶國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佈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爲,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7)維護新型領域的安全。我國在太空、深海和極地有着現實和潛在的重大國家利益,也面臨着安全威脅和挑戰。《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以法律的形式,把條約公約賦予我國的權利以及我國現實和潛在的利益明確下來,爲依法保障自身相關活動、資產和人員的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8)維護海外利益安全。隨着經濟全球化進程,海外利益已經成爲我國國家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隨着“一帶一路”戰略實施和國家影響力的不斷擴大,中國在海外的利益進一步擴大。加強海外利益保護,是維護國家利益的必然要求。《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四、國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

維護國家安全要靠制度、機制和保障措施來支撐。《國家安全法》對此作了規定:一是建立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包括建立工作協調、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跨部門會商、協同聯動、決策諮詢等機制;二是規定了建立健全國家安全戰略的制定、實施和監督制度;三是健全統一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制度;四是制定和完善國家安全風險預案體系以及風險評估檢測預警制度;五是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制度;六是建立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七是建立健全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能力。《國家安全法》規定每年4月15日爲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五、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國家安全關乎國家核心利益,在國家安全工作中,要着重強調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責任。《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2)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3)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4)爲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5)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6)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

在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義務的同時,法律也注重保護公民、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權利,包括:(1)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爲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2)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卹優待。(3)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爲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本章完)

第六章 民商法_第七節 知識產權法第七章 社會法_第四節 社會保障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六節 稅法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三節 公正司法第二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_第一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第四章 憲法_第四節 我國的國家機構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六節 稅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二節 反間諜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五節 行政複議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三節 反恐怖主義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三節 合同法第四章 憲法_第三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十章 刑法_第一節 刑法概述第七章 社會法_第四節 社會保障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一節 國家安全法第十章 刑法_第一節 刑法概述第五章 行政法_第四節 行政處罰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四節 全民守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三節 行政訴訟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三節 行政許可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第四章 憲法_第四節 我國的國家機構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五節 人民調解法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三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憲法_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制度第二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_第二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第七章 社會法_第二節 勞動法第二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_第一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第十章 刑法_第一節 刑法概述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八節 公司法和企業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四節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_第二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論_第二節 法的創制、繼承和移植第五章 行政法_第四節 行政處罰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二節 反間諜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二節 反間諜法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一節 科學立法第七章 社會法_第一節 社會法概述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六節 稅法第七章 社會法_第一節 社會法概述第五章 行政法_第九節 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第六章 民商法_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一節 科學立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二節 反間諜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三節 行政許可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一節 國家安全法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六節 仲裁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六節 行政強制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五節 人民調解法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論_第二節 法的創制、繼承和移植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二節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 憲法_第一節 憲法概述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四節 全民守法第十章 刑法_第一節 刑法概述第七章 社會法_第二節 勞動法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二節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二節 環境保護法第四章 憲法_第四節 我國的國家機構第二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_第一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第七章 社會法_第二節 勞動法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一節 訴訟法概述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一節 自然資源法第四章 憲法_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制度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六節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七章 社會法_第一節 社會法概述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六節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四節 循環經濟法第七章 社會法_第二節 勞動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三節 反恐怖主義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四節 食品安全法第七章 社會法_第三節 勞動合同法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二節 嚴格執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六節 稅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二節 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一節 科學立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六節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章 憲法_第一節 憲法概述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一節 訴訟法概述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論_第二節 法的創制、繼承和移植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三節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八節 公司法和企業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六節 稅法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四節 循環經濟法第四章 憲法_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制度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一節 科學立法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二節 嚴格執法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三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六節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二節 物權法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論_第二節 法的創制、繼承和移植第五章 行政法_第七節 行政法制監督第六章 民商法_第七節 知識產權法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三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民商法_第七節 知識產權法第七章 社會法_第四節 社會保障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六節 稅法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三節 公正司法第二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_第一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第四章 憲法_第四節 我國的國家機構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六節 稅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二節 反間諜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五節 行政複議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三節 反恐怖主義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三節 合同法第四章 憲法_第三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十章 刑法_第一節 刑法概述第七章 社會法_第四節 社會保障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一節 國家安全法第十章 刑法_第一節 刑法概述第五章 行政法_第四節 行政處罰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四節 全民守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三節 行政訴訟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三節 行政許可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第四章 憲法_第四節 我國的國家機構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五節 人民調解法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三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憲法_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制度第二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_第二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第七章 社會法_第二節 勞動法第二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_第一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第十章 刑法_第一節 刑法概述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八節 公司法和企業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四節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_第二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論_第二節 法的創制、繼承和移植第五章 行政法_第四節 行政處罰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二節 反間諜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二節 反間諜法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一節 科學立法第七章 社會法_第一節 社會法概述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六節 稅法第七章 社會法_第一節 社會法概述第五章 行政法_第九節 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第六章 民商法_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一節 科學立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二節 反間諜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三節 行政許可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一節 國家安全法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六節 仲裁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六節 行政強制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五節 人民調解法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論_第二節 法的創制、繼承和移植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二節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 憲法_第一節 憲法概述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四節 全民守法第十章 刑法_第一節 刑法概述第七章 社會法_第二節 勞動法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二節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二節 環境保護法第四章 憲法_第四節 我國的國家機構第二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_第一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第七章 社會法_第二節 勞動法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一節 訴訟法概述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一節 自然資源法第四章 憲法_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制度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六節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七章 社會法_第一節 社會法概述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六節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四節 循環經濟法第七章 社會法_第二節 勞動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三節 反恐怖主義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四節 食品安全法第七章 社會法_第三節 勞動合同法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二節 嚴格執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六節 稅法第五章 行政法_第二節 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一節 科學立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六節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章 憲法_第一節 憲法概述第十一章 程序法_第一節 訴訟法概述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論_第二節 法的創制、繼承和移植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三節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八節 公司法和企業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六節 稅法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四節 循環經濟法第四章 憲法_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制度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一節 科學立法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二節 嚴格執法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三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六節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章 民商法_第二節 物權法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論_第二節 法的創制、繼承和移植第五章 行政法_第七節 行政法制監督第六章 民商法_第七節 知識產權法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三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