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章 一戰後的中國 (4)

其對俄國通商,則僅是年四月間,新疆省政府曾和俄國訂立《局部通商條約》。十年(1921年)5月間,呼倫貝爾善後督辦,亦曾和遠東共和國,訂立《境界交通協定》。此外迄無何等辦法。而十一年,遠東共和國派來中國的代表,也否認蘇俄曾有交還中東鐵路的宣言。直到十三年(1924年),遠東共和國,早已合併於蘇俄,而英、意兩國,也都承認蘇俄了。我國和蘇俄的交涉,才逐漸開展。於是年五月,訂定《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及《暫行管理中東鐵路兩協定》。《解決懸案大綱》中:一、俄國許拋棄帝俄時代在中國所取得的特權和特許,二、及庚子賠款。

三、取消領事裁判權,四、及關稅協定。五、帝俄時代,與第三者所訂條約,有妨中國主權的,一概無效。六、承認外蒙古爲中國領土的一部,尊重中國的主權。七、彼此不容許反對政府的機關和團結,並不爲妨礙對方公共秩序,及反於社會組織的宣傳。八、簽字後一個月,舉行會議,解決外蒙撤兵、重行劃界、賠償損失、通商航行諸問題。九、中東路許我出資贖回,亦於此會議中商定辦法。其後此項會議,至十四年(1925年)8月始開。而其時東三省對中央獨立,三省的事,事實上和中央政府商量無效。俄人乃又於九月中,和奉天派出的人,訂立協定,是稱《奉俄協定》。

十六年(1927年)4月,北京方面,派兵搜查俄使館。旋又搜查天津的駐華貿易處等。俄國召還北京的代理公使,以示抗議。是年十一月,起事於廣州。政府認蘇俄有援助的嫌疑,於12月14日,對蘇俄領事,撤消承認。蘇俄在中國各地方的國營商業機關,亦勒令停止營業。十八年(1929年)5月27日,蘇俄駐哈領事館集會。我國認爲有煽動嫌疑,派員搜查逮捕。7月10日,又另派中東路督辦。撤換蘇俄正副局長。將蘇俄職員多人解僱。並查封其國營商業機關。蘇俄遂於7月18日,對我絕交,時我國仍願和平處理。訓令駐芬蘭公使,因回任之便,赴哈調查,轉赴滿洲里和俄人商洽。而俄國無人前來。

哈爾濱交涉員,雖和俄國領事接洽過幾次,亦不得要領。旋因蘇俄駐德大使,有願意交涉的表示,政府亦飭我國駐德公使,藉德人居間與俄商洽。至十月中,亦決裂。自八月中旬以後,俄兵即時侵我國境界。我人防禦,很爲勇敢,但因邊備素虛,又後援不繼,同江、滿洲里,於10月、11月中,相繼陷落。而外蒙之兵,亦陷呼倫貝爾。12月,因英、美兩國,勸告息爭,乃派員在伯力開豫備會議。22日,將《草約》簽字。中東路回覆7月以前的狀況。彼此恢復領事。訂於明年1月25日,在莫斯科開正式會議。其後此項會議,久無進步。直到日本佔據東北以後,外交上的形勢一變。二十一年(1932年)12月13日,乃由中、俄兩國出席軍縮會議的代表,在日內瓦互換文件復交。

第九、國恥之東北的淪陷

在中華民國革命造行的程途中,可謂重重魔障,然而其嚴重,要未有若民國二十年(1931年)9月18日,日人侵略東北之甚的。

日人的侵略東北,本系處心積慮之舉。近年以來,我國對於東北的開發,頗有進展。盜憎主人,乃更引起日本的猜忌,而促成其積極侵掠之舉。是年6月間,因長春附近的朝鮮農民,強毀我國的民田築壩。該處日本駐軍,遂槍殺我無辜民衆,釀成所謂萬寶山慘案。日人又在朝鮮境內,鼓動排華風潮,華人被殺的無算。然仍未能引起我國的釁端。至9月18日夜,日人乃將南滿鐵路,自行炸燬一段,誣爲我軍所爲,徑向我國瀋陽的駐軍進擊。我軍奉命無抵抗退出。日人乃進佔瀋陽。其在長春、安東等地的駐軍,同時發動。不數日間,而遼、吉兩省間的要地,悉爲所佔。

國際公法,不必說了。華府會議《九國條約》,有保持中國領土,行政完整的義務。便是1928年8月27日在巴黎所立的《非戰公約》,日本也與我國共同簽字的。日本此舉,其爲蔑棄國際信義,自不待言。我國因國力懸殊,且爲愛護和平起見,不願訴之武力,乃訴之於國際的信義。除對日本提出抗議外,即電日內瓦代表,要求根據《盟約》第十一條,召集理事會。行政院開會後,一面通知中日兩方,避免事態的擴大。一面通知美國。旋決議:令日兵撤回鐵路線內,盡10月14日撤盡。

而日本悍然不顧。一面派兵進攻黑龍江。一面要求我國在錦州所設的遼寧行署,撤退關內。我黑省的兵,奮力抵抗,日人頗受損失。旋因援絕,於11月18日,退出省垣。日軍犯錦,我軍京不戰而退。至二十一年(1932年)1月1日,日兵遂陷錦州。我關外僅存的行政機關,遂又被破壞。而日兵又先於二十年(1931年)11月間,勾通漢奸,擾亂天津,挾廢帝溥儀而去。

先是國聯行政院,於10月13日開會。邀請美國列席。24日,以13票對日本1票議決,令日兵於下次開會,即11月16日以前,全行撤退。而日軍置若罔聞。及期,行政院在巴黎開會。乃議決:由國際聯盟,派遣委員團,到東北調查。及錦州陷落,美國乃照會日本,不承認任何事實上所造成的情勢爲合法。日人仍置若罔聞。時日本又派兵艦,在我沿江、沿海一帶,肆行威脅。二十一年(1932年)1月18日。藉口該國僧人被毆,要求我上海市政府:懲兇、道歉、撫卹、取締反日運動。市府業經接受,日領事亦宣稱滿意了。乃日軍於28日夜間,突然進攻。我駐滬的十九路軍,奮勇抵抗。日兵大敗。乃續調大軍,擴大戰事。延及吳淞、太倉、嘉定一帶,並派飛機,到蘇、杭等處轟炸。因我軍抵抗甚力,日軍累戰皆北,乃又續調精銳,拚命進犯。直至3月1日,我軍因人少,不敷分佈,瀏河被襲,乃自動撤至第二道防線。這一役,我軍雖未能始終保守陣地,然以少數之兵,抗數倍之衆,使日軍累次失利,列國評論,多認戰事勝利,當屬華軍。而國民自動接濟餉需的,其數亦超過千萬,亦足以表示我國的民氣,而寒敵人之膽了。

當日兵進攻淞、滬時,我國代表,曾在國聯提出援用《盟約》第10條和第15條,國聯乃議決:成立上海國際調查團,以英、德、法、意、西領事爲委員,並邀美國加入。3月3日,國聯大會開會,11日,通過上海、東北問題,均適用《盟約》第十五條。限日兵於5月10日以前,恢復去年9月18日以前的原狀。此正式決議案,如中國接受,而日本拒絕,則《盟約》第16條自然生效。又通過:以十九國的委員,組織特別委員會,負責處理糾紛,並建議調解方案。十九國委員會於16日開會。19日,議決:令日兵撤退。將地方交還中國警察。在上海組織共同委員會證明。其間又屢經頓挫,直到5月5日,《上海停戰協定》,方纔簽字。

日人在上海尋釁時,又派軍艦到首都附近,肆行威脅。我政府爲保中樞的安全,以便長期抵抗起見,乃於一月三十日,遷都洛陽。4月7日,並在洛陽召開國難會議,至12月1日,才遷回南京。仍繼續長期抵抗的宗旨,努力進行。

日人爲遮掩耳目起見,乃肆其掩耳盜鈴之技,於3月9日,在長春擁廢帝溥儀,建立僞滿洲國。以溥儀爲終身執政。我國的稅關、郵局以及鹽務等機關,次第爲所攘奪。並將直屬日皇的關東軍司令,受外務、拓殖兩省監督的關東長官及派遣僞國的大使,實際上任用一人,使其監督領事。並與僞滿簽定所謂《議定書》,將前此和中國所訂的不平等條約,關涉東北的,勒令承認履行。並藉口共同防衛,允許日軍駐紮僞國境內。然而東北正式軍隊和民衆,奮起抗日的,所在都是。屢次攻破城邑,擊敗日、僞軍。日人勢力所及,實在只是鐵路沿線罷了。

是年春間,國聯所派調查團東來。於4月21日,開始調查。至6月4日而完畢。在北平製作報告,於9月4日完成。報告書的總括是:

日本的軍事行動,不能認爲合法的自衛。

僞滿洲國,並非由真正自然的民意所產生。

主張召集顧問會議,設立特殊制度,以治理東北。我國表示不能完全接受。日人則痛詆調查團認識不足,堅持既成事實。到二十二年(1933年)2月24日,國聯開非常大會,通過十九國委員會的報告書,決定不承認僞國,而依調查團《報告書》,覓取解決辦法,日人老羞成怒,就竟於3月27日,退出國際聯盟了。

其時日本又一意孤行,宣言熱河當屬滿洲國,以長城爲國境。二十二年(1933年)1月3日,攻陷山海關。2月21日,日、僞軍入寇熱河,至3月1日,而承德陷落。我軍分退多倫及長城各口。日僞軍又跟蹤追擊,並進犯灤東。我軍在喜峰口等處,亦曾與敵以重創,然因軍備之懸殊,至五月間,卒將長城各口放棄,東路亦僅守灤西。至是月31日,乃成立《塘沽協定》。我軍退至延慶、昌平、通州、香河等地,日軍撤至長城。中間地方,定爲非武裝區域,僅由警察維持治安。熱河既陷,則東北的義軍,更陷於勢孤援絕之境。然而矢志抵抗者仍不絕。

日人既志得意滿,乃於二十三年(1924年)3月1日,擁溥儀僭號於長春。議定所謂滿洲經濟計劃,把東北的利源,要想一網打盡。吉會鐵路,既於二十二年(1933年)8月完成。中東鐵路,又想用非法手段從俄國手裡奪取。此外添築鐵路、公路,繼續經營葫蘆港等,還正在計劃進行,在日人的意思,以爲東北就是如此,算奪到手了。

第十、國民政府的政治

政治制度,是沒有難解難分對的好壞的,要視乎其運用之如何。民國肇建,本系仿效歐、美成例,行三權分立之制。以國會司立法,並監督政府;以大理院以下的法院掌司法;以國務院掌行政的。因國民未能行使政權,遂至爲野心家所利用。紀綱不立,政爭時起。國事紊亂,外患迭乘,中山先生鑑於革命之尚未成功,乃有以國民造黨,以黨建國,以黨治國,然後還付之於國民之議。

中山先生的革命方略,是分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的。軍政時期,由黨取得政權。訓政時期,代國民行使。經過此時期後,將政權還付國民,則入於憲政時期。在訓政時期中,代人民行使政權的是國民黨;行使治權的,則是國民政府。政綱和政策,發動於國民黨,由國民政府執行之。二者之間,則以政治會議爲連鎖。

國民黨的組織,以全國代表大會爲最高機關。在閉會期間,則其權力屬於中央執行委員會,而以中央監察委員會監察之。次於全國的,爲省和特別市,未改省而與省相等的區域及海北總支部。再次則縣及重要市鎮和國外支部。更次則區與區分部及國外分部。都以其代表或全體大會爲最高機關。平時則權力屬於執行委員會,而以監察委員監察之。亦與中央黨部同。黨部不直接干預政治,然對於同級政府的施政方針或政治有疑義時,得請其改正、解釋或呈請上級執行委員會,轉請其上級政府辦理。所以黨的監督權,是兼及於行政的。

國民政府初成立時,設委員若干人,推一人爲主席,若干人爲常務委員。其下分設各部。十七年(1928年)10月,公佈《組織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次第成立。各部均屬行政院。司法則改前此的四級三審制爲三級。二十一年(1932年)5月,國民會議開會,制定訓政時期的約法。其後又經中央執行委員修正。於是國民政府的組織,亦隨而變更。設主席一人,委員24至36人。各院皆設院長及副院長,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主席不負實際政治責任。五權由各院分別行使。惟遇院與院間不能解決的事務,則由主席團解決之。主席並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此外直屬於國民政府的,還有軍事委員會、訓練總監部、參謀本部、軍事參議院、全國經濟委員會、建設委員會等。

地方制度,民國以來,還是沿襲前代的省制的。但廢去府直隸州廳,而成爲初級制。民國初元(1912年),各省的軍民長官,稱爲都督和民政長。三年(1914年),改稱將軍、巡按使。六年,又改稱督軍、省長。統轄幾省軍事的,又有巡閱使、經略使等名目。裁兵議起,則督軍改稱督理或督辦軍務善後事宜。省與縣之間,又曾設立道尹。國民政府所頒佈的《省政府組織法》,亦取委員制。以一人爲主席,其下分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實業各廳,廳長即就委員中任命。首都及人口百萬以上或政治經濟有特殊情形的爲特別市,與省同屬行政院。其人口在30萬以上或在20萬以上,而營業、土地等稅佔全收入之半數以上的,則爲普通市,不屬縣而直隸於省。市設市長,縣設縣長,其下都分設各局,以理庶政。未能設縣的地方,則立設治局,置局長。其交通便利或向來自治較有成績之地,則設縣政建設實驗區。其區域或一縣或合數縣不定。得設立區公署。不設道尹,惟近年蘇、皖、贛、鄂等省,設立行政督察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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