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判決書

本法庭於上週開庭辯論對三名被告的起訴,他們是:雷宏·洛朗-皮薩先生和奧古斯特-阿萊克西·皮依埃先生,前者是《巴黎雜誌》期刊的經理,後者是該期刊的印刷人,以及文人居斯塔夫·福樓拜先生。三人被控爲:

(1)洛朗-皮薩於一八五六年在《巴黎雜誌》的十二月一日與十五日各期發表了一部題爲《包法利夫人》的小說片段,尤其是在第七十三頁、七十七頁、七十八頁、二百七十二頁、二百七十三頁上所載各個片段,犯有傷害公共與宗教道德和良好風俗罪;

(2)皮依埃和福樓拜對上述題爲《包法利夫人》小說的各片段,前者承辦印刷出版,後者寫作並交付洛朗-皮薩以期發表,他們自覺地協助洛朗-皮薩籌備、提供便利,最終完成上述罪行,因此成爲這些罪行的同謀,觸犯一八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法律的第一條和第八條,以及刑法典的第五十九和六十條。

代理檢察長皮納爾先生堅持羈押法令。

本法庭聽取塞納爾律師爲福樓拜先生、德馬萊斯特律師爲皮薩先生以及法弗裡律師爲印刷人進行辯護之後,延至今日(二月七日)開庭,宣告判決書,措辭如下:

“鑑於洛朗-皮薩、居斯塔夫·福樓拜和皮依埃被控犯有傷害公共與宗教道德以及良好風俗罪;第一人爲主犯,是名爲《巴黎雜誌》期刊的主管,在該期刊的一八五六年十月一日與十五日、十一月一日與十五日、十二月一日與十五日各期發表了一部題爲《包法利夫人》的小說,居斯塔夫·福樓拜與皮依埃爲從犯,前者提供手稿,後者

將手稿印刷成小說;”

“鑑於根據輕罪法庭轉呈案件,有關小說共三百頁左右,其中特別指出的各段落分別載於(十二月一日期刊)第七十三頁、七十七頁和七十八頁,以及(一八五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期刊)第二百七十一頁、二百七十二頁和二百七十三頁;”

“鑑於受指控各段落如果抽象地和孤立地看,確實含有爲高雅審美觀所不容的表達、形象或畫面,其性質有害於正當而體面的情感;”

“鑑於同樣的指責完全可以適用於轉呈案件沒有提到的其他段落,乍看起來,像似陳述理論,這些理論既違反構成社會基礎的良好風俗和典章制度,也有悖於對最莊重的宗教儀式的尊重;”

“鑑於被控告到法庭的這部作品犯有上述不同罪名,應受到嚴厲譴責,因爲文學的使命理應充實與愉悅心靈,提高智慧,淨化風俗,遠勝於提供社會中可能存在的混亂圖畫,讓人銘記對罪惡的憎惡;”

“鑑於各被告,特別是居斯塔夫·福樓拜堅決拒絕對他們的控告,聲言交付法庭裁決的小說具有崇高的道德目標;作者的主要目的在於闡明不適合生活環境的教育所能產生的各種危險,根據這一思想,他描繪了這個女人,即小說的主要人物,嚮往不是爲她準備的一種世界、一種社會,命運本該把她置於卑微條件下生活,這個不幸的女人先是忘記了做母親的職責,後來又忘記了做妻子的義務,並且相繼給家庭招來了**和毀滅,她步步下滑,走向完全的墮落,下流到偷竊,最終悲慘自殺;”

“鑑於這個材料原則上無疑是道德的,只是在其發展

中,尤其涉及表現作者計劃置於公衆眼前的那些畫面與場景,理應輔以嚴謹的語言和含蓄的筆觸;”

“鑑於不允許作家藉口描繪性格和地方色彩,再現其筆下人物的品行不端之言行姿態,這種做法用於精神作品和美術製品可能會導向一種否定美與善的現實主義,也會產生既有礙觀瞻又有害於思想的作品,繼而傷害公共道德和良好風俗;”

“鑑於存在着文學,甚至最輕佻的文學也不應超越的侷限,而居斯塔夫·福樓拜以及同案兩名被告對此似乎不甚了了;”

“但是,鑑於福樓拜的著作就文學和性格研究觀點而言,是一部像是經過長期和認真工作過的作品;轉呈案件提出的段落,儘管是可以指責的,但與作品的規模相比畢竟爲數不多;這些段落,無論是它們表述的思想,還是它們表現的場景都屬於作者想要描繪的整體特徵,同時加以誇大,並賦予一種庸俗的,往往是令人不快的現實主義;”

“鑑於居斯塔夫·福樓拜斷言他尊重良好風俗和一切有關宗教道德的事物;他的書也不像某些作品,寫作的目的只是爲了滿足情慾、**和**精神,或取笑理應受到大家尊重的事物;”

“他的錯誤只在於有時忽視了任何自尊的作家永遠不應逾越的規則,忘記了文學如同藝術,爲了實現文學勸善的功能,不應僅在形式和表現方面貞潔與純粹;”

“在這種情況下,鑑於控告皮薩、居斯塔夫·福樓拜和皮依埃有罪案不足以成立;”

“本法庭宣告對他們的羈押起訴無效,免訴訟費釋放。”

(終)

(本章完)